大白菜老师 回复于:2023/12/29 11:31:00
参考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参考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20号,以下简称“120号文”)第35条规定:“各级税务机关应强化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以及独立从事劳务活动的个人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四)加强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借款的管理,对期限超过一年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借款,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税。……”
总结
1. 股东从其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如从有限公司借款的,应当以纳税年度为期限,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依法计个人所得税。
2. 个人投资者而从其投资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借款的,则以一年为期限,超过一年又未用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