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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请教个问题,2011年13号公告,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
部分如何理解,有具体规定吗?

问题分类:会计处理类 阅读量:905 189****8368 发表于:2022/10/3 0:09:00

解答

大白菜老师 回复于:2022/10/8 15:44:00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这是一次理念上的重大突破。纳税人在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如果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其实质是进行一种“净权益”交易,或者说是一种类似于资本性交易,因此不征收增值税。另外明确无论是全部资产组合,还是部分资产组合的重组交易都可以享受该资产重组增值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