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二条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的分支机构要不要汇总纳税?为什么我有些在佛山市内有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的,也要汇总纳税?
问题分类:企业所得税类 阅读量:1537 199****8838 发表于:2022/5/24 22:24:00
大白菜老师 回复于:2022/5/25 17: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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