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白菜老师 回复于:2017/12/27 17:51:00
商品名称与计量单位。根据国税总局公告2013年12号公告,2013年5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的货物,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报出口退(免)税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第一计量单位、第二计量单位,及出口企业申报的计量单位,至少有一个应同与其匹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计量单位相符,且上述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商品名称须相符,否则不得申报出口退(免)税。因此采购专用发票的货物品名必须与报关单显示的一致;计量单位必须与报关单显示的两个单位之一一致(如果只有一个计量单位,更要一致),否则不予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