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其中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包不包括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额。
问题分类:增值税类 阅读量:1624 东@逆流而上 发表于:2020/10/14 6:48:00
大白菜老师 回复于:2020/10/14 17: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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