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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统借统还增值税及所得税问题,母公司向银行借款1000万,再分给下属全资子公司A和B使用,并向A和B收取与银行同等的利息,母公司收取的利息增值税是不是不免征,A和B支付的利息凭免征的普通发票能否在所得税前扣除,假如集团公司是非房地产企业。

问题分类:企业所得税类 阅读量:1645 894081 发表于:2020/3/12 20:22:00

解答

大白菜老师 回复于:2020/3/13 17:30:00

感谢提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规定,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一般是指集团中的母公司)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否则应全额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