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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前一个问题,我想搞清楚货物进入2012 39号文提及的特殊区域 但最后并不是销售给特殊区域的企业,到底能不能视同出口和退税?有无另外的文件支持,谢谢

问题分类:出口退税类 阅读量:2014 778602 发表于:2019/1/13 8:54:00

解答

大白菜老师 回复于:2019/1/14 17:52:00

感谢提问!出口企业经海关报关进入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海园区、中方配套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并销售给上述区域内单位的货物实行退(免)税,就是销售给这些特殊区域的货物就算出口了,可以退税了。但如果是出口企业销售给境外单位、个人,境外单位、个人将其存放在保税区内或物流中心的仓储企业,离境时由仓储企业办理报关手续,海关在其全部离境后,签发进入保税区的出口货物报关单的,保税区外的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才可以申报退(免)税。所以关键要看是存入保税物流中心销售给境外企业是销售给保税物流中心的企业。区别很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