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上一个问题, 因为现在税局不给我审201811月的免抵退,说是依据财税2012 39号文:出口企业经海关报关进入国家批准的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统称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税局现在质疑的点: 条文里最后一句话 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 需要我们提供资料证明 芜湖格力是在保税区 等的特殊区域内,否则不能视同出口. 我们公司同时有送货给珠海格力,货是送到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货场 这个又是可以退税的?
问题分类:出口退税类 阅读量:2087 778602 发表于:2018/12/29 14:15:00
大白菜老师 回复于:2018/12/29 16:3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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