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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我公司对外出租签订的经营租赁合同中,分别列示房产租赁、场地租赁、设备租赁、物业费,但未对其分类标注准确金额,只是简单在合同中罗列出分类,有总的租赁金额。是否属于兼营行为?如何纳税?

问题分类:增值税类 阅读量:2806 617771 发表于:2017/8/1 10:38:00

解答

大白菜老师 回复于:2017/8/2 15:49:00

亲,您好,能分别核算的可以作为兼营行为。(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