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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纯外贸企业,2.14出口,采购发票3.5开具,我收到3.11入账的,这样可以吗,税务局来稽查可以吗

问题分类:出口退税类 阅读量:2501 186****7305 发表于:2017/7/26 10:12:00

解答

大白菜老师 回复于:2017/7/26 10:59:00

亲,您好,看到问题了。
1、国税总局公告2013年12号公告第5条第9款第7项“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早于申报退税匹配的进货凭证上所列货物的发货时间(供货企业发货时间)或生产企业自产货物发货时间要征税”。 即外贸企业报关单的出口日期不能早于进货时的发货时间。
2、但是,上述规定中的“进货凭证”是指与出口货物匹配的出库单、运输单据凭证,可目前不少国税局从严掌握,一般审核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日期。尽量还是避免出现采购发票开具日期晚于出口报关单日期的情况。(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