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白菜老师 回复于:2017/5/10 18:28:00
关于你的问题,大白菜答复如下:
1、根据个人所得税相关规定:从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按照规定选择并固定在任职、受雇的一地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自行办理纳税申报,汇算清缴其工资、薪金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多退少补。
2、任职、受雇的单位可由支付者中的一方减除费用的方法计算,另一方计算个税不再减除费用。
3、你从供职A单位取得4200元月收入,可选择其为扣除费用方及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为申报汇缴机关;从挂靠B单位取得1000元。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扣除标准及税率计算:
供职A单位扣缴个人所得税为(4200-3500)×3%=21元;
挂靠B单位扣缴个人所得税:1000×3%=30元。
你如选择在供职A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汇总纳税,申报税款为(4200+1000-3500)×10%-105=65元。
你应补个人所得税:65-51=1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