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源药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成立,该公司由泉州市灵源药业有限公司以一宗房产、土地进行投资占60%股份,福建省晋江恒安纤绵服饰有限公司和初创投资有限公司以货币出资各占20%股份。但泉州市灵源药业有限公司在认缴时未进行实缴(房产土地未过户)。 现灵源药业有限公司要开始进行运作经营,泉州市灵源药业有限公司要将房产、土地过户到灵源药业有限公司,请问这种过户行为是否符合财税 [2018]57号和符合财税[2018]17号文件精神,免征土地增值税、契税吗?
问题分类:会计处理类 阅读量:1681 180****8651 发表于:2018/8/7 17:14:00
大白菜老师 回复于:2018/8/7 17: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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