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会[2016]22号《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或利得的时点早于按照增值税制度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的,应将相关销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待实际发生纳税义务时再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开票要看对方公司实际需要,有可能收到货后验收入库就要求开票,也可能在付款时开票。 根据要求开票的话,如果在待转销项税额的时候开票,那不就要缴纳增值税啊,可以再待转销项税额的时候开票?直接转入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问题分类:会计处理类 阅读量:1954 快乐极限 发表于:2018/4/26 19:16:00
大白菜老师 回复于:2018/4/27 17: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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