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费怎么处理,这里有个讲解!

文章分类:会计业务精选大白菜 发表于:2017/12/22 11:20:00

案例 1

 

某一般纳税人物业公司采用一般计税,将车位以租赁形式出租给业主,给业主开具的车辆停车费发票,增值税发票上适用的税率均为6%的专用发票。

 

正确的开具要求:

 

物业公司收取业主车位的停车费应当开具增值税率为11%的专用发票。

 

若是营改增前取得的停车场收取的停车费服务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式,适用5%的征收率。

 

提醒:

 

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将车位出租给他人使用所收取的租金,应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向车位使用人收取的非租赁形式的停车管理费,应按照“物业服务”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税目解释的规定,停车服务属于——销售服务/(六)现代服务/5.租赁服务/经营性租赁服务/车辆停放服务,所以,对于采用一般计税的物业公司收取的停车费应当按照不动产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适用的税率为11%



案例 2

 

某小规模纳税人出租门头房开给客户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发票上适用的征收率均为3%的发票。

 

正确的开具要求:

 

出租房屋应当开具增值税征收率为5%的发票。

 

提醒:

 

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公告《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不含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其他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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