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车补贴、班车费用等涉税处理都在这!(增值税、所得税)

文章分类:税收业务精选大白菜 发表于:2017/10/20 10:18:00

一、企业所得税涉税处理

(1)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应纳入职工工资总额,准予扣除,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

(2)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通俗的讲不完全准确,上下班由企业提供班车服务),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


二、增值税涉税处理

(1)企业发生的上下班的通勤车,其发生的费用产生的进项税额,属于用于集体福利,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企业发生如办公区到矿区、生产厂区等生产中的相关班车费用,不属于其发生的费用产生的进项税额,属于用于集体福利,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企业的固定资产(如班车)兼用上述两种情况,可以全额抵扣进项税额。

(4)参考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第二十七条。


三、个人所得税涉税处理

(1)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参考国税函〔2006〕245号文件。

需要提醒的是,要关注当地是否有公务用车补贴标准,有标准的话,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暂按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扣除。超过扣除标准的,按标准扣除;不足确定标准的,按发放金额据实扣除。比如青海省,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依据《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的补贴收入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青财税字[2016]1150号)和《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青财税字[2017]72号)相关规定执行。

(2)不是按照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向职工发放的交通补贴或者车补,均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合并当月计征个人所得税,各地很少有标准能在个税税前扣除,有的话一般也是出差补贴的标准。

(3)如果仅仅是提供上下班的班车,属于对企事业单位用于不特定的、公共福利、不可分割性、不向职工个人量化的实物福利,实务中不征收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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