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开会,会务人员都会给开会的领导和员工泡上一杯茶。
客户来了,泡杯茶,非常正常的接待礼节。
公司买了茶叶怎么入账,涉税处理如何做?这答案还真不一定,发票是形式,用途是实质,实质重于形式,形式结合实质。
一、内部使用
1、外购茶叶用于内部消费,比如放在茶水间供员工饮用。
此时属于职工福利,福利费对应的进项税本身就不能抵扣,因此,无须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由于职工个人没有可量化的所得,因此无须并入工资薪金交纳个税。
2、如果放在会议室消耗,计入办公费、会议费均可,可以抵扣进项税。
实践中,上述两种情况都是职工在单位消耗了,一个是专用于职工休息的茶水间饮用,一个是直接用于办公用,其实很容易混淆一起。
那么财务核算就需要必须匹配好实质性要件。比如你如果计入办公费也抵扣了进项税,而你后面千万不要附一个购买茶水间茶叶的内部申请审批单据。这就自相矛盾了,拿出来看着也说不过去啊。
3、过节或者公司搞活动时候发给职工,属于职工福利,无须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抵扣;
此情形下由于职工个人取得可量化的实物所得,因此应该并入工资薪金交纳个税。
二、外部使用
1、用于赠送客户,一般来说应做视同销售,如果视同销售,购买茶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认证抵扣。
实践中也有人认为,外购的礼品送给客户并非无偿,商业目的是为了维护良好的合作关系,不应该视为销售,直接作为业务招待费即可,当然不得抵扣进项税。
比如皖国税函[2009]105号就如是规定:一般纳税人在交际应酬中所赠送的自产、委托加工或外购的货物,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但不需按视同销售中的无偿赠送征收增值税
当然其实主流意见还是应该视同销售的。
津国税外[1998]43号 外购商品做为礼品赠送,原则上应该交纳增值税。但要视企业是否先期抵扣了进项税金。若将进项税金进行了抵扣,则应该征税;若没有抵扣进项税金,则可从宽掌握暂不征税,企业可按交际应酬费处理。
天津国税的做法比较灵活,解决了是视同销售和进项转出的矛盾。
如果赠送对象是公司,无须代扣代缴个税;如果赠送对象是自然人,应该涉及代扣代缴个税。
2、外购茶叶用于在办公室招待客户用,应该涉及哪些税种?这里其实又可以做不同的理解。
直接处理为办公费用,进项税可以抵扣,要取得专票;当然也不产生个税;
直接处理为业务招待费,由于所有权没有转移,应该无须视同销售,不可以抵扣;不产生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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