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月精选20210402】关于个人股权转让的交税问题,给你总结好了(带案例)
文章分类:税收业务精选大白菜 发表于:2021/4/28 9:36:00
《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五条规定: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查验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有关部门依法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遵守本法的情况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并实施联合激励或者惩戒。
二、个人转让股权涉及哪些税?
1、印花税。属于产权转移书据,征收率是万分之五。
根据财税〔2019〕13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2、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转让股权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应税项目,应按照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股权转让收入-股权原值-合理费用)*20%
这里的合理费用指的是转股时按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包括股权转让时发生的增值税、印花税、城建税、附加税、资产评估费、中介服务费等等。
【案例1】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甲在公司持有40%的股权,其实际出资为400万元,现甲将该40%的股权以500万元转让给乙。经查询公司转让时净值1200万,对应甲出资比例部分为1200*40%=480万,转让价值合理。
(1)甲须缴纳的印花税为500万元*0.05%=2500元(如按减半政策实收1250元),乙也要缴纳同样的印花税;
(2)个税=【股权转让收入500万-股权原值400万-合理费用(印花税)1250】*20%=199750元
三、个人股权转让如何做账务处理?缴纳的个税和印花税企业需要做账吗?
1、个人股权转让,企业需要根据股权转让协议做账
借:实收资本-股东A (转出股东)
贷:实收资本-股东B(新入股东)
2、交的印花税、个税怎么记账?
以上税金实质是个人承担。如果暂由公司垫付
借:其他应收款--X股东
贷:库存现金/银行存款
四、认缴制的公司,自然人股权转让可以0元或者1元转让吗?
认缴制下,股东实缴可能为0元,只是代表财产转让的原值为0元,并不代表财产转让的收入就可以是0元,若是你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则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税局可给你核定转让价格。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二)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三)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四)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
(五)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六)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次按照下列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净资产核定法
股权转让收入按照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二)类比法
1.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核定;
2.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企业股权转让收入核定。
(三)其他合理方法
主管税务机关采用以上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存在困难的,可以采取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案例2】某公司的股东高先生,将其持有公司的60%股权(股东约定认缴现金资本100万元,王女士占60%应出资60万元,实缴0元)以人民币0元转让给了王女士。高先生认为本次转让股权收入为0元,实收资本也是0元,无转让所得,应该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务人员审核发现,这家公司成立于2019年,注册资本100万元、实缴资本0元,根据转让时该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列报:所有者权益139380.07元(实收资本为0元,未分配利润为139380.07元),根据相关规定需要核定其转让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依次按照净资产核定法、类比法以及其他合理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对于高先生的这次股权转让,公司《资产负债表》列报的净资产(所有者权益)为139380.07元,高先生拥有公司60%的股权,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为139380.07*60%=83628.04元。
本次转让应征个税(股权转让收入83628.04元-股权原值0-合理费用0)*20%=16725.60元
(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六、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二十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一)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
(二)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
(三)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
(四)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
(五)本办法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成的;
(六)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七、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是谁?应由哪一方代扣代缴个税?如果代扣人未履行扣缴个税的义务,是否需要补缴个税?谁补交?
1、个人股权转让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有代扣代缴股权转让所得税的法定义务
2、如扣缴义务人未代扣,不需要补缴,但是需要处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0.5倍-3倍罚款。
参考:《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八、个人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的申报地点在哪?
纳税申报应在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而不是自然人股东所在地。
九、个人股权转让后反悔,对前次股权转让行为征收的个税是否应退回?
转让行为结束后,如果当事人双方签订并执行了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就是另一次股权转让行为。
即按两次股权转让行为缴纳个人所得税;对前次股权转让行为征收的个税不退回!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第一条规定,“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股权已作变更登记,且所得已经实现的,转让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转让行为结束后,当事人双方签订并执行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的协议,是另一次股权转让行为,对前次转让行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款不予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