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周一文20200301】别慌!这2个关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减免政策这样理解就透了!

文章分类:税收业务精选大白菜 发表于:2020/3/4 15:33:00

一、学习背景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2月25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
   会议指出,支持吸纳2亿多人就业的8000多万个体工商户纾困,有利于稳定亿万家庭生计。为支持广大个体工商户在做好疫情防控同时加快复工复业,会议确定,一是自3月1日至5月底,免征湖北省境内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其他地区征收率由3%降至1%。二是个体工商户按单位参保企业职工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的,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减免政策。三是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发放低息贷款,定向支持个体工商户。四是切实落实将除高耗能行业外工商业电价进一步阶段性降低5%的政策。五是鼓励各地通过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方式,支持出租方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物业租金。
    为了落实这些政策,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2020年第13号,税务总局又发布具体操作性的《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2020年第5号,今天我们一起解读下!
      二、要注意前期有一个比较容易混淆的政策,就是《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里面有这些行业与项目是直接免税的,不区分小规模还是一般纳税人
    (三)、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五)、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六)、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三、我们来仔细学习下第一个政策财政部、税务总局2020年第13号《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
     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这个政策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结合,我们可以这样理解:

    四、我们再来逐条理解下《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大白菜点评:
1、上述条款严格区分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2、对5%征收率的没有优惠措施。
3、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既可以开普通发票,也可以专用发票!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公告”)有关规定,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

 大白菜点评:

1、本条明确了销售额的计算,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税金=含税销售额/(1+1%)。

2、本条同时否认了按含税销售额/(1+3%)*3% 计算后再去减征含税销售额/(1+3%)*2%  这种思路。2种思路的计算公式并不同。我们以总销售额101元为例。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101/1.01=100,税金=含税销售额/(1+1%)*1%=1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101/1.03=98.06,税金=含税销售额/(1+3%)*3%-含税销售额/(1+3%)*2% =0.983、这一条明确的意义还在于政策是在3-5月份期限实施,对于按季度考核免税的纳税人,销售额口径的确定有了依据。即:3月份销售额计入1季度、4-5月份销售额计入2季度均按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考察,这稍微不利于纳税人。

3、结合第三条,纳税人仍然要计算减征金额。按含税销售额/(1+3%)*3% 计算后再去减征含税销售额/(1+3%)*2% 。如上面的案例,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3%=3,减征税金=含税销售额/(1+1%)*2%=2,实际应交1元

    (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照13号公告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免税项目相应栏次;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第8栏“不含税销售额”计算公式调整为:第8栏=第7栏÷(1+征收率)。
    大白菜点评:
    1、这是填报的一个特别之处,是关于减征的计算,具体看上条。
    2、第8栏“不含税销售额”计算公式调整为:第8栏=第7栏÷(1+征收率),是指
附列资料差额扣除表第8栏征收率直接改按1%。
    (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已按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应按照3%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大白菜点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的,无论开红票还是征订开具蓝字发票,都要用3%征收率,这好理解 !
    (五)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境内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代开货物运输服务增值税发票时,暂不预征个人所得税;对其他地区的上述纳税人统一按代开发票金额的0.5%预征个人所得税。
    大白菜点评: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4号规定地,对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的个人所得税预征率,统一按开票金额的1.5%预征个人所得税。本次政策对湖北纳税 人代开货物运输服务增值税发票时,暂不预征个人所得税;对其他地区的上述纳税人统一按代开发票金额的0.5%预征个人所得税。
 
    (六)、已放弃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未满36个月的纳税人,在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税率或出口退税率发生变化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声明,对其自发生变化之日起的全部出口货物劳务,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
     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税率或出口退税率在本公告施行之日前发生变化的,已放弃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已恢复退(免)税,均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声明,对其自2019年4月1日起的全部出口货物劳务,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
     符合上述规定的纳税人,可在增值税税率或出口退税率发生变化之日起[自2019年4月1日起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自本公告施行之日起]的任意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按照现行规定申报出口退(免)税,同时一并提交《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声明》(详见附件)。
    大白菜点评:
      1、首先这个政策没有涉及跨境应税行为,原因在于服务的退税率从来都是与征税率一致。

2、对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税率或出口退税率发生变化的,已放弃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未满36个月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声明,对其自发生变化之日起的全部出口货物劳务,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这有利于纳税人斟酌税率调整政策,重新选择有利方案。这个是针对全部出口企业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的政策。另外,增值税税率或出口退税率在本公告施行之日2020年3月1日前发生变化的,已放弃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声明,对其自2019年4月1日起的全部出口货物劳务,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这种不解读还真看不透。

大白菜总结:政策很利居,但感觉不够彻底友好!特别是关于1%征收率的调整,其实从操作和实质结果上,都不如3%减征2%按1%更加亲民。对于这个政策的详细解读,我们也会通过大白菜会计学堂企业微信号-山东大白菜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扫描下图)进行直播。直播完毕会上传到大白菜会计学堂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