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会计要细心!出租建筑设备如何纳税?大白菜会计学堂实战系列之二
文章分类:会计业务精选大白菜 发表于:2017/6/27 18:12:00
今天我们来看一个出租建筑设备缴税的案例!
某建筑设备租赁公司,是一般纳税人。营改增前有大批建筑设备
对外租赁,近年来因经济不景气,一直没有购置新的建筑设备对外出租。公司一直出租原有的旧设备。
1、 营改增后,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增值税税率为17%,简易计税方法下的征收率为3%。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二的规定,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以该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试点期间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因此,该公司仍然可以按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大白菜问个问题:为什么以营改增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因为按政策,这些有形动产在营改前取得时是不能抵扣任何进项的,让他们按17%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会亏哭的。
3、 财税2016年36号通知附件2又延续了这一政策。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
4、但是有一个新政策,值得会计们关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近日所发的《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十六条明确: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5、有了这个新政策,如何综合理解出租建筑设备的征税问题呢?
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般纳税人发生如下行为 | 对应税收政策 | 依据政策 |
营改增前取得的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不配备操作人员 | 按有形动产租赁,执行简易计税3%征收率 | 财税2016年36号通知附件2 |
营改增前取得的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配备操作人员 | 按建筑服务,执行简易计税3%征收率 | 财税〔2016〕140号 |
营改增后取得的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不配备操作人员 | 按有形动产租赁,执行一般计税17%税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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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取得的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配备操作人员 | 按建筑服务,执行一般计税11%税率 | 评价:这样看来,配备操作人员好处多多哈! |
做会计,是不是要特别细心哈?亲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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