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改革起征点为何定5000元?能否分地区制定起征点而不是“全国一刀切”?

文章分类:税收业务精选大白菜 发表于:2018/8/30 14:50:00

827日,正在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再次审议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

这是自1980年个税立法以来的第七次修改,与上次修改时隔7年。

此次个税法的修改最大的亮点是5000元的基本减除费用标准,简称起征点5000元起征点是否合适? 起征点可否分专区制定而不是行全国一刀切?这些都是公众关注的问题。

一、本次个税的改革由分类税制向综合税制转变

1、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分类税制,即将个人不同性质的所得(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财产租赁、红利所得、偶然所得等等)进行分类,分别扣除不同费用,以不同税率课税。

2、本次个税法修改最大亮点是开启了从分类税制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的改革。这次修改把以前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作为综合所得,按照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进行征税。

3、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于国于民有什么好处?

在现行分类税制下,工资薪金所得每月按3500元的费用扣除后按3%-45%的超额累进税率,劳务报酬所得每次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800元费用,超过4000元的,减除20%的费用,然后按20%比例税率征税,超过一定数额后实行加成征收,最高税率相当于40%。分类税制最大的弊端是认钱不认人,无法将不同来源的所得按照纳税人个人归集。

此次个税法修改后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一个纳税人如果既有工资薪金所得又有劳务报酬所得,年终要将两项所得合并适用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表。在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下,纳入综合范围的不同所得项目将合并计算纳税,税负的分配将更为公平。

此外,在原来分类税制下,每取得的一笔收入,由收入的支付单位作为代扣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个人基本上不跟税务机关打交道。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税制下,自然人纳税人需要将全年纳入综合所得的各项收入汇总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这有利于提高纳税人意识。

4、此次个税法修改,只是将四项所得纳入了综合计税,其他各项所得还是沿用原来分类计征的方式。

二、基本减除费用标准为什么确定在5000元?

1、草案规定,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这条规定,也就是媒体所说的,个税起征点为每月5000元。

2、自1980年将个税起征点确定为800/月后,我国先后三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调整个税起征点,分别是2006年提高到1600/月,2008年提高到2000/月,2011年提高到目前的3500/月。7年间,平均工资在不断上涨,现有的个税起征点已经不适应当前的状况。

3、为什么个税起征点要提高到5000元?依据何在?财政部部长刘昆就草案作说明时认为,这一标准综合考虑了人民群众消费支出水平增长等各方面因素,取得工资、薪金等综合所得的纳税人,总体上税负都有不同程度下降,特别是中等以下收入群体税负下降明显,有利于增加居民收入、增强消费能力。

4、虽然有人觉得5000元的标准离预想的有一定差距,但是如果大家仔细算一下,这次改革是综合改革,除了提高5000元基本减除标准之外,同时增加了一些专项附加扣除,扩大了低档税率的级距。可能你以前适用的是10%的税率,个税法修改以后就适用3%的税率,这是一个综合减税的过程。

5、这次减税并不是单纯地提高费用扣除标准,而是采取了三项措施:一是,将费用扣除标准从每月3500元提高到5000元,提高了近43%;二是加进了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从而使费用扣除标准从过去的一刀切变成个性化的费用扣除,让税前扣除标准更加贴近纳税人的实际情况;三是调整了累进税率表,拓宽了3%10%20%三档低税率适用的所得级距,如以前3%的税率只适用每月0-1500元的应税所得,修改后适用于0-3000元的应税所得。应当说,这次三管齐下的减税措施也是个税法修改的亮点之一。

三、为什么要新增专项附加扣除的规定?

1、草案规定,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这几项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通俗讲就是,以后纳税时,除减去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专项扣除,还要减去专项附加扣除,再计算要纳多少税。也可以用这样一道算式来表示:应税所得=年度收入-6万元(“起征点”)-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这也就是说,专项附加扣除,是在原来的基本费用扣除基础上,新增了教育、医疗、住房和养老这几类。这部分主要是照顾中等收入群体。

2、草案在征求意见时,网民对专项附加扣除的规定一致叫好,但这也带来了新的问题:专项附加扣除,怎么扣?是否需要凭证,比如子女教育的入学证明、赡养老人的证明等。据记者了解,具体的扣除范围和方法在将来出台的个税法实施条例中会体现。原则是尽量简化手续,便于操作。在设计流程时,能通过信息系统查验的,尽量不要求纳税人提供证明。

四、5000元费用扣除标准为什么要一刀切

1、目前,个税实行的是全国一刀切政策,起征点地区之间没有任何差异。当前,我国经济发展地区之间不平衡的问题比较突出,地区之间人均收入水平和人均消费支出水平都有一定的差距,有人认为,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标准不能全国一刀切,应当按各地区的实际情况分别制定。

2、这种观点不能说没有道理,但是如果真按这个思路操作也会带来许多问题。例如,如果各个地区起征点不同,会不会发生由起征点较高的企业发工资而人却在起征点较低的地区工作呢?这种避税是很容易的。还有,在起征点高的地区注册公司,把单位的员工都放在这个公司的名下发工资,但常年并不在此地工作。一旦起征点参差不齐并且差异较大,那么这种情况很可能发生。另外,目前个人所得税收入中央和地方六、四分成,如果大家都把职工放在起征点高的地区发工资,而这些地区往往又是发达地区,这样反而会影响经济欠发达地区的税收利益。

3、这种一刀切的规定,是税法统一性的内在要求。如果各地都因地制宜确定不同的费用扣除标准,就会破坏税法的严肃性。从国外的个税实践来看,基本上都是实行统一的费用扣除标准,没有体现地区的差异性。个税的功能主要是调节居民个人的收入分配,对区域间分配差异无法实施调节。

修改个税法的过程很艰难,但更艰难的路也许还在后面。因为个税的征收管理本身就是一个复杂的过程,这就需要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实施细则和配套规章,让这部利国利民的法律能真正落到实处,让公众能早日享受到个税改革的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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