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到做到,7项减税政策全部到位!纳税人及会计好好收藏了!

文章分类:会计业务精选大白菜 发表于:2018/8/24 15:56:00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2018年4月25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推出7项减税措施

一是将享受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优惠的企业新购进研发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上限,从10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

二是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从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

三是取消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限制。

四是将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五是将一般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与高新技术企业的限额统一,从2.5%提高至8%

六是从5月1日起,将对纳税人设立的资金账簿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征收的印花税减半,对按件征收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七是将目前在8个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地区和苏州工业园区试点的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向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政策推广到全国。

目前这七项减税政策,对应的落实文件都已出台。今天我们一起看下具体内容!

1.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根据财税〔2018〕54号文,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2.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

根据财税〔2018〕77号文,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取消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限制

根据财税〔2018〕64号文,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4、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根据财税〔2018〕76号文,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5、一般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从2.5%提高至8%

根据财税〔2018〕51号文,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6、将对纳税人设立的资金账簿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征收的印花税减半,对按件征收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根据财税〔2018〕50号文,自2018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7、试点的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向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政策推广到全国

本政策主要参考根据财税〔2018〕55号文。

想了解具体要求政策,可以访问大白菜会计学堂的财税政策解读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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