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税率调整后常见申报问题解答
文章分类:会计业务精选大白菜 发表于:2018/6/7 16:40:00
问题1:申报表调整后,如何申报适用17%、11%的原增值税税率应税项目?
答:按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纳税人开具发票适用税率应依据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进行确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18年4月30日之前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发票;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18年5月1日之后的,按照调整以后的税率开具发票。
纳税人申报适用17%、11%的原增值税税率应税项目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17号公告的要求,根据申报表调整前后的对应关系,分别填写至《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中的“16%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16%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10%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10%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栏次中。
具体分以下三种情况:
(1)发生销售折让、销货退回等开具适用17%、11%原增值税税率红字发票的。
纳税义务时间为2018年4月30日前的业务,发生销售折让、销货退回的,按适用17%、11%原增值税税率开具红字发票。申报时,将适用17%原增值税税率的负数金额和税额分别填入16%税率的对应栏次,适用11%原增值税税率的负数金额和税额填入10%税率的栏次。
(2)因开票有误,需要开具红字发票后,重新开具适用17%、11%的原增值税税率发票的。
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因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按原适用税率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如红字发票和蓝字发票在同一所属期开具,发票金额正负冲抵,申报时无需在申报表中体现;如红字发票和蓝字发票不在同一所属期开具,申报时,将适用17%原增值税税率的金额和税额分别填入16%税率的对应栏次,适用11%原增值税税率的金额和税额分别填入10%税率的对应栏次。
(3)补开适用17%、11%原增值税税率发票的。
纳税义务时间在2018年4月30日前的应税行为,已申报纳税但尚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仍可按照17%、11%原增值税税率补开发票。需要注意的是,此处已申报纳税指的是在纳税义务时间发生的当期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未开具发票”第5、6列填写申报;如未如实申报的,须更正对应所属期申报表后方可补开适用17%、11%的原增值税税率发票, 更正对应所属期申报表将会依法加收滞纳金。
补开适用17%、11%的原增值税税率发票后,申报时补开的发票数据不填入申报表,在本期全部开票销售额和税额中剔除已申报补开发票的销售额和税额,只填报其他正常开具的发票数据。
问题2:本期申报中,既有17%原适用税率增值税发票,又有16%适用税率增值税发票,按要求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后,申报表中“销售额”栏×税率不等于“销项(应纳)税额”栏,是否会影响申报比对?
答:按照新的申报比对规则,只要本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税额合计数等于本期申报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税额合计数,本期开具其他发票的销售额、税额合计数小于等于本期申报其他发票的销售额、税额合计数,此类比对规则便能通过。
如属补开适用17%、11%的原增值税税率发票,申报时补开的发票数据不填入申报表,申报系统将会提示对应销售额和税额比对不符,继续提交申报后,将启动异常核查流程,且税控器具不能解锁。纳税人须携带销售清单、收款清单等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比对异常处理。
因而,为避免申报比对不符,纳税人应根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定应税收入,在当期按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并如实填写申报表。
问题3:本期认证原17%、11%适用税率的进项发票,申报抵扣时如何填写申报表?申报后是否影响申报比对?
答:无论本期认证的进项发票税率是原适用税率17%、11%,还是新适用税率,均按进项发票项目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申报后不影响申报比对。
问题4:存在2018年5月1日前发生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仍未扣除完毕的,应如何申报?
答:所属期2018年4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中“17%税率项目”或“11%税率项目”的“期末余额”不为0的,在所属期2018年5月自动转入“16%税率项目”“10%税率项目”的“期初余额”中,不影响正常扣除。
问题5:《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第14列应如何填写?
答:若本期纳税人不存在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金额,即第12列为0的,则对应行次第14列等于第10列。若本期纳税人存在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金额,即第12列不为0的,则仍先按照第14列所列公式“14=13÷(100%+税率或征收率)×税率或征收率”计算。计算后的结果如果与纳税人实际计提的销项税额有差异的,按实际计提的销项税额填写。
文章来源:广东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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