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新税率开始执行后老合同如何开票?再次解读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文章分类:税收业务精选大白菜 发表于:2018/5/9 15:24:00

财税2018年32号通知关于税率更改为16%和10%以后,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又成了热门问题。

为何?

32号通知规定新税率的执行时间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所谓“从5月1日起”,指的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凡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5月1日之前的, 一律适用原来17%、11%的税率纳税,按照原税率开具发票;相反,凡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5月1日之后的,则适用调整后的16%、10%的新税率纳税,按照新税率开具发票。

这样,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就成了必须要解决的问题!

解读前顺便看2个热门问题

问1:原来公司采购商品是按17%抵扣的,5.1后销售按16%开票,是否不对?

问2:一份合同5.1前未执行完,5.1后按新税率还是按老税率开具发票?

问3:我之前的固定资产是按照17%的税率买进的,5.1后我要转卖掉,开成16%可以吗?

结合以上问题和热点,我们今天来理一理政策中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年修订)

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解读:以上条款中,先开具发票当然会马上产生纳税义务,销项税就在发票上呢!其他行为,必须是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时间,如果一味强调发货就要纳税,纳税人恐怕早趴下啦!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修订)

第三十八条 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解读:增值税条例细则中的直接收款且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是指,企业虽然还没收到钱,但是依据合同或者约定,可以随时索要货款,客户需要按合同或者约定立即支付,比如合同约定货到付款。

但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公告》,自2011年8月1日起,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已将货物移送对方并暂估销售收入入账,但既未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也未开具销售发票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即该公告规定 “货物移送”后未收款、未取得索款凭据和未开具发票的,即使是在会计和所得税上暂估做了销售收入入账,也不征收增值税。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或者开具了发票,才会征收增值税。也就是说,再也不是发了货就产生纳税义务了,这有利于纳税人,但风险较大。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解读:这一条要注意,如果没有合同或合同没有约定付款日期,货物发出就产生纳税义务】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三、2016年3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年36号),全面营改增将启动。 全面营改增后,纳税人纳税义务产生时间是如何界定的,纳税人大多是提供应税服务的情形下,有没有特殊规定?

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修改为“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也就是说目前只有租赁服务这样了

(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大白菜:视同销售】

(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总结:关于应税行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认原则的规定,包括以下几个顺序: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

1、按照收讫销售款项确认应税行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应以发生应税行为为前提;是“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

大白采提醒大家注意:发生应税行为是产生纳税义务一个重要前提!只有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2、收讫销售款项,是指在应税行为开始提供后收到的款项,包括在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

3、签订了书面合同且书面合同确定了付款日期的,按照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按照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确认纳税义务发生。

4、收款后未发生应税行为也产生纳税义务的例外情况: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按收到预收款时间确认纳税义务发生。如:某一般纳税人出租一台建筑设备,租金5800元/月,一次性预收了对方一年的租金共69600元,则应在收到69600元租金的当天确认纳税义务发生。

大白菜:关于这个地方要注意。虽然我们在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用预收款的情况下,要按收款时间及金额全额确认纳税义务,也就是计提对应的增值税-销项税,但为收入的确定在会计上仍然要按权责发生制确定为宜。这就是税会差异。

如上例题,收到租金时的会计分录(如为出租不动产税率为16%)

借:银行存款 69600

    贷:预收账款 69600/(1+16%)=6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9600

以后每月再确认收入

借:预收账款 60000/12=5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00

(二)、先开具发票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不论是否收取款项或提供服务,如果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时先开具发票,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三)、纳税人发生《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视同发生应税行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说了这么多,你明白了吗?你知道纳税人什么时候产生纳税义务了吗?